借鏡德國 動物保護入憲法
記者 何宜/報導
在旅居德國20多年的台灣人劉威良眼中,德國人民守法、凡事習慣追溯法源權責歸屬,但看來不苟言笑的德國人,在面對狗狗時,卻常常對狗嘟嘴送飛吻的互動,十足狗癡模樣。德國更在2002年將動物保護概念納入憲法中,成為第一個將動物入憲的歐洲國家,在動物保護領域中相當多的作為,都相當值得台灣借鏡。
劉威良舉例,在德國如果有動物虐待、棄養案件,都是由一般警察去處理,沒有特別設立動物警察,因為對他們來說,虐待動物和棄養都是違法行為,而這些違法行為都該由警察負責,也減少了像台灣一樣不同部門互踢皮球的狀況產生。
聽到德國的收容所有近9成的領養率,大家或許會相當吃驚,如果再告訴你這些收容所都是由民間團體經營,你可能會更訝異。劉威良解釋,其實德國並沒有公立收容所,政府是直接將預算撥給地區民間收容所,或是和政府簽訂契約,享有土地或水電方面的補助。
不過,不要以為從收容所領養是件容易事喔,劉威良說,收容所並不會推銷狗狗,而是希望全家人一起來尋找適合的「新家庭成員」,並且收容所有權在寵物被領養後定期追蹤、如果發現領養人照顧不周時也有權將寵物帶走。不過,收容所有責任在領養時告知領養人寵物的所有健康狀況,否則領養者可以告發收容所。
最後,劉威良對台灣動保法提出幾點建議:買狗的人應該要課稅,如同菸酒稅一般,因為抽煙可能會危害他人健康,而你買狗未來可能會造成公共危險,而這些稅應該專款專用,拿來幫助民間收容所(而不是拿去做更多安樂死);另外,政府應該規定買狗的人應該先去該地區的收容所走一回,在看過該地區收容所全部待認養的狗狗後,如果真的沒挑到喜歡的,才能再去購買狗狗。
再來,政府應該更主動積極去查繁殖場,才能解決上游狗口過剩的問題,而不是撥經費去興建更多收容所;最後,政府應規定民眾至收容所領養狗狗時,都必須絕育完才能領養,而不是發絕育券,避免狗狗被領養後仍可能生出更多狗(或是被拿去當種公種母)的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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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參考她最新的著作《借鏡德國:一個台灣人的日耳曼觀察筆記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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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題:德國生活中的動物保育意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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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講:劉威良/本書作者 vs. 林憶珊/TAEA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理事長